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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金融业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和道德底线是将适当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互融云常年深耕金融信息化领域,在互联网金融系统领域颇有建树。互融云认为,目前金融产品目前没有准确的分类标准,应该在全国建立统一的投资者适当分类标准,按照金融产品等级设置不同的投资者门槛。
可见金融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需要客户的专业化程度和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相匹配,“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这也是金融业的基本守则和道德底线。于是,适当性制度就成为了金融市场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市场创新的基石。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最早源于美国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的一种自律规范,后在交易所委员会推动下,逐渐演变为强制规则。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的基础和前提是对投资者的合理分类。境外成熟市场的适当性制度均有投资者分类的规定。例如:美国金融业监管局的相关规则将投资者分为机构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和认可投资者三大类;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要求投资公司将服务的客户对象分为合格对手方、专业投资者、零售客户三类;日本2006年以《金融商品交易法》取代了《证券交易法》,依据投资者的投资知识、经验和财力将其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两大类。在具体的投资者分类标准上,各国一般将“投资者的财力状况、投资经验和对产品的认知”作为分类的主要考虑因素。
目前,我国“大资管”行业跨界竞合与混业经营紧密契合的态势基本形成。泛资管行业最大的问题是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不同监管部门下的金融机构,发行的产品不同,投资范围也不一样,但其实这些产品很多都是面向大众老百姓的,理应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并实施分层管理。现阶段不同金融机构都在从事资管业务,但对投资者的分类标准差异很大,尺度、维度不一致,影响了适当性管理制度在实践中发挥积极作用。
例如对合格投资者的界定存在不同的版本,以客户对待风险的不同态度,将客户的风险偏好分为风险偏好型、风险厌恶型、风险中性型;依据客户的风险偏好并结合投资者的资产状况,将客户分为保守型、稳健型、积极型;按照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对产品或服务的认知水平将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等等。
互融云互联网金融系统研究员认为,投资者分类制度有助于金融机构对投资者有更准确的认识,防范不合格投资者进入市场带来的投资风险,如果投资者分类制度不能清晰明确,也就难以直接作为判断推销是否适当的标准之一。
投资者分类和产品适当性的衔接主要体现在金融产品对投资者准入门槛的差异。分业监管下,每一种金融产品的准入制度比较零散,缺乏统一的准入标准参数。同类产品按照不同的监管要求运行,适用不同的投资者分类标准,造成资产管理市场分割严重,并诱发监管套利行为。部分产品通过交叉投资、借用通道间接投资,跨越了分业经营的藩篱,导致了各类结构化、杠杆化、衍生化的金融产品犹如雨后春笋,层出不穷。
尤其是借助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的东风,一批互联网企业利用应用场景的优势,综合型、跨业型产品不断涌现。这类产品起投门槛较低、受众面广,且操作流程便捷,能迅速触达投资者,投资人数迅速膨胀。但同时,从分业角度出发的投资者分类标准难以有效制约,且由于缺少与投资者面对面交流的环节,互联网平台对投资者投资能力和风险偏好的评估更加流于形式,更有一些高风险产品出售给了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公众投资者,形成风险事件。
我国金融市场尚未成熟,适当性制度起步较晚,尚处于不完善的阶段。作为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将各个层面及不同行业中不均衡的投资者分类规则加以整合,是适应金融消费者保护大潮的应有之义。简而言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就是要求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给投资者,这就如同医生要凭借其精湛的医术给病人开对处方一样。投资者分类制度的意义就如同病人要挂对科室一样,是其能够购买到适当性金融产品的首要前提。
我国要制定科学的适当性制度必须先构建完整、统一、细化的投资者分类制度。首先,应梳理了证券、基金、期货、理财、保险等领域以往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分类制度的零散性规定,对近十年来金融行业的投资者管理制度进行了总结,进而统一规则、统一做法。2016年9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发布,可视为对资本市场投资者分类标准统一的初试啼声;其次,参考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其他国家在投资者保护方面的经验。
在具体的投资者分类标准上,应借鉴域外经验,以投资者的财力状况、投资经验和对产品的认知等因素为基础,结合投资者的风险偏好、投资组合状况等其他自身情况,构建全国统一的投资者适当性最低标准,按照金融产品的风险等级设置不同金融产品的投资者门槛,并允许各类金融机构在此基础上根据自身提供的金融产品的风险属性和特点,进一步对投资者进行细化和分层,从而降低或减少投资者面临的投资风险,真正实现“买者自负”。当然,制定统一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既需要考虑各类投资标的的差异,又需要考虑与现行法律、法规的协调及一致性,注定将成为一件复杂而系统性的工作。